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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目前所在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法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立和运作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10亿元人民币,分期到位。首期到位2亿元,其中省发展改革委安排0.5亿元、省财政厅安排1.5亿元。今后视运作情况逐年安排。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和方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统筹兼顾,积极吸引省外资本来陕设立创投企业和扶持本土社会资本设立创投企业并举。鼓励各市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四章 引导基金扶持的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八条 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对省政府负责。理事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各派出一名领导组成。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要制订引导基金章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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